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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6

聲請易科罰金
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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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90年度聲字第433號  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罪案件,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妨害自由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,認聲請為正當,應對原確定判決所 處之有期徒刑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、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 1356號解釋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0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永昌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徐昌錦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游桂葱 中  華  民  國  90  年  1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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