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7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4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聲請人受刑人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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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四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。
理 由
甲○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
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
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
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十七 日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
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
法 官 官 有 明
法 官 何 菁 莪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
書記官 吳 瑞 英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十八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