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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6

聲請易科罰金

台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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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八號  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,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裁定如 左: 主 文 甲○○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,如附件。 二、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,認為聲請正當,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,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、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、修 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 一三五六號解釋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林 瑞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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