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6
聲請易科罰金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6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聲請人受刑人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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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,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裁定如
左:
主 文
甲○○犯稅捐稽徵法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,認聲請為正當,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,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、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
項、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並參照司法院
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
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
法 官 蔡 國 在
法 官 陳 國 文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
書記官 蔡 棟 樑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