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9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8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聲請人受刑人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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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三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年度執聲字
第三號)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
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
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
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
法 官 楊 貴 志
法 官 林 俊 益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。
書記官 陳 明 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