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7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8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聲請人受刑人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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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四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
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
之刑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
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
法 官 陳 炳 彰
法 官 王 詠 寰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
書記官 吳 素 雲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