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9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8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聲請人受刑人甲○○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五號
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刑人 甲○○
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
法 官 林 俊 益
法 官 楊 貴 志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
書記官 沈 秀 容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