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6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台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聲請人受刑人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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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公共危險等罪,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。
理 由
甲○○因公共危險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,均經
分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
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
款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
審判長法 官 吳 敦
法 官 吳 明 峰
法 官 林 陳 松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
書記官 鎖 瑞 嶺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