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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9

聲請易科罰金
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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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四號 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刑人 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吸用麻藥等罪案件(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四六號)聲請定 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犯吸用麻藥等二罪所處有期徒刑(如附表),如易科罰金,均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,認為聲請正當,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、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、修正 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 三五六號解釋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常 尚 信 法 官 周 占 春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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