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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20

聲請易科罰金
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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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   聲 請 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 甲○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,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○犯詐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,認聲請為正當,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,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、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、修 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 一三五六號解釋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沈 宜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詹 麗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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