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20
聲請易科罰金
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7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聲請人受刑人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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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О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(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七0六號)聲請定其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,認為聲請正當,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
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、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、修正
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一
三五六號解釋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
審判長法 官 常 尚 信
法 官 李 春 地
法 官 盧 彥 如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何 閣 梅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