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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25

聲請再審

臺灣高等法院 91年度交聲再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交聲再字第二號   再審聲請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案件,對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日三十日九十年度交抗 字第五00號確定裁定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定確定案件,同條例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 定。又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,當事人聲請再審者,以 確定判決為限,對於行政機關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之異議、抗告案件之裁定,係屬 行政罰,與刑罰不同,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,司法院院字第二八 七0號解釋著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案件,對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日三十日九十年 度交抗字第五00號確定裁定,聲請再審,揆諸上開理由,其程序顯然違背規定 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斷,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、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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