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分割遺產

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陳春菊 代 理 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張愛子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判決,聲請更正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經宣示後,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;不宣示者,經 公告後受其羈束,為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所明定。是判 決除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,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者外,不許為判決 之法院自行撤銷或變更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判決附表( 下稱附表)一編號12至15之本院分割方法欄:「共計新台幣 (下同)148萬1,154元」,應扣除已提領之47萬7,825元, 故為「共計100萬3,329元」等語,聲請更正判決。 三、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公告之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判 決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存款之分割方法如該附表「本院分 割方法」欄所示,核無判決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誤,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,依上揭規定,本院應受羈束 。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判決內容,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      法 官 莊明達      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淨卿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