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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重上字第8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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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黃陳碧雲(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) 許陳碧鑾(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) 陳碧秀(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) 陳錫煌(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) 陳君函(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) 陳永㨗(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) 陳柔瑄(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) 陳正雄 陳正忠 陳正男 陳素貞 陳素月 許美英(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) 陳澤偉(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) 陳澤峯(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) 陳澤裕(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) 陳澤興(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) 陳圭陽(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) 陳澤文(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吳煥陽律師 上 訴 人 陳文根(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) 陳文全(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) 上二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 訴 人 陳秀鈴(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) 陳美蓁(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) 陳乙禎(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澤文 被上訴人 陳榮隆 陳浚愷 陳冠宏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律師 被上訴人 陳嬿羽 陳玟如 陳祈方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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本院前以本件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裁判,以本院1 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(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35號)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,經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157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(見本院卷 三第185至191頁)。茲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事件業 經判決確定,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號裁定附卷可稽 (見本院卷三第305至309頁)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蕭麗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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