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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返還不當得利暨遺產分割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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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吳雪 吳炳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文坪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暨遺產分割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判決,提起上訴,本 院裁定如下: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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,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狀 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 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法院毋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 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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109年度家上更一字 第17號第二審判決,於113年1月12日具狀聲明提起第三審上訴 ,經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律師,上訴人雖於 113年1月25日委任金學坪律師、陳觀民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則 上訴人自該日起已有表明上訴第三審理由之能力,惟迄今已逾 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等情,有民事聲明上訴狀、民事陳報 狀、民事委任狀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 其上訴自非合法,且毋庸命補正,應予駁回。 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6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君鳳 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林孟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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