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分割遺產

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江張彩霞 訴訟代理人 賴秉詳律師 黃旭田律師 複 代理人 賴秋惠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 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、三、㈡⒈關於「……附表三編號 3-7、12-13所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……附表三編號3-7、12-14 所示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、三、㈡⒌⑴關於「……財產總額5 ,908萬6,763元,扣除……,復扣除……後為5,575萬7,589元,……每 人各得2,787萬8,795元(計算式:55,757,589÷2=27,878,795,… …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……財產總額5,908萬6,557元,扣除…… ,復扣除……後為5,575萬7,383元,……每人各得2,787萬8,692元( 計算式:55,757,383÷2=27,878,692,……)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、三、㈡⒌⑵關於「……仍有不足 之1,261萬8,734元(計算式:27,878,795-15,275,749《南港房地 》+15,686《江中楫喪葬費用》=12,618,732)……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……仍有不足之1,261萬8,629元(計算式:27,878,692-15,27 5,749《南港房地》+15,686《江中楫喪葬費用》=12,618,629)……」 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2「價值欄」關於「13,652元及孳 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3,446元及孳息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4「遺產內容欄」關於「……(人民 幣1059.62元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……(人民幣1,060.57元)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