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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分割遺產

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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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江張彩霞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賴秉詳律師 凌于晴律師 上 訴 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 9日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江張彩霞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,補繳第三審裁判費 新臺幣10萬3,884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林佳慧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,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 臺幣46萬6,356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林佳慧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5萬4,940元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;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,家事事 件法第51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 2項前段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請求分割 遺產之訴,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體為分割,而非以遺產中各 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。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依原告所主張 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,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,且 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 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。另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經查:  ㈠上訴人江張彩霞(下逕稱其名)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江中楫(下逕稱其名)之遺產,上訴人林佳慧(下逕稱 其名)則於原審提起反請求,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 分割江中楫之遺產。兩造對於原審認定江中楫之遺產範圍及 分割方法均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林佳慧並於本院主張江 中楫生前贈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不動產(下稱系爭上海房地 )權利1/2予其,負有移轉該房地權利1/2之義務,爰依民法 第406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,追加請求江張彩霞應協同 林佳慧,將系爭上海房地權利2分之1移轉登記為林佳慧所有 。此部分追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,794萬4,655元(計算式: 35,889,310×1/2=17,944,655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,9 40元,未據林佳慧繳納。  ㈡本院認兩造上訴均有理由,林佳慧追加之訴無理由,判決江 中楫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遺產應予分割,並駁回林佳慧追加之 訴。兩造分別提起上訴:  ⒈江張彩霞就本院判決分割江中楫之遺產部分聲明不服,而江 中楫之遺產經本院認定如附表一所示,遺產總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,908萬6,557元,是江張彩霞第三審上訴利益為2,95 4萬3,279元(計算式:59,086,557×1/2=29,543,279,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,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萬8,060元 ,扣除江張彩霞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0萬4,176元,尚欠10 萬3,884元未據繳納。  ⒉林佳慧對於本院判決分割江中楫遺產及駁回其追加之訴部分 均不服,提起第三審上訴,上訴聲明為:⑴原判決不利於林 佳慧之部分廢棄。⑵前項廢棄部分,請求發回本院或判決如 下:①江中楫所遺如民事聲明上訴狀附表1編號1至16之遺產 ,應依附表1「分割方法欄」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。②江張彩 霞應給付林佳慧359萬6,426元。③江張彩霞應協同林佳慧, 將系爭上海房地權利1/2移轉登記為林佳慧所有。④駁回江張 彩霞於第一審之訴。上開上訴聲明第⑵①項及第⑵②項,均為分 割江中楫之遺產,而本院認定江中楫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, 林佳慧另主張如附表二所示存款亦為江中楫之遺產,故林佳 慧就江中楫遺產分割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,056萬7,843元【計 算式:(59,086,557+449,128+600,000+500,000+500,000) ×1/2=30,567,843】。至上訴聲明第⑵③項部分與聲明分割江 中楫遺產之訴訟標的不同,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從而 ,林佳慧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為4,851萬2,498元(30,567 ,843+17,944,655=48,512,498),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5萬8, 464元,扣除林佳慧已繳納19萬2,108元,尚欠第三審裁判費 46萬6,356元未據繳納。  ㈢綜上所述,江張彩霞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0萬3,884元;林佳 慧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46萬6,356元、第二審裁判費25萬4,9 40元。茲命江張彩霞、林佳慧分別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 補正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一:本院認定之江中楫遺產(新臺幣:元) 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 1 大陸地區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鎮000街2/1丘國有建設用地(面積73.771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全部)之使用權 35,889,310元 大陸地區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弄00號000室房屋(面積154.61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全部) 2 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0樓房屋(權利範圍:全部)暨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4分之1) 15,275,749元 3 凱基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71,344元及孳息 4 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745元及孳息 5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24元及孳息 6 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(美金1.89元) 58元及孳息 7 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401,900元及孳息 8 中國花旗銀行帳戶存款(人民幣2780.49元) 13,446元及孳息 9 中國平安銀行帳戶存款 0元 10 中國工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(人民幣1,060.57元) 5,129元及孳息 11 中國工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(含104年3月27日之理財投資款)(共計人民幣985,222.55元) 4,764,536元及孳息 12 中國工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人民幣55萬0,830.48元) 2,663,816元及孳息 附表二:江中楫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(新臺幣:元) 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 1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449,128元及孳息 2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 600,000元及孳息 3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 500,000元 4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 500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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