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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買賣價金

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重上字第2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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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6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國赫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壧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碩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奇光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30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至三行中關於「美金伍拾柒 萬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美金參拾捌萬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2至3行有如本裁 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,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章大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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