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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重上字第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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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95號 抗告人 李昀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彥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民國11 3年1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抗告人對本院所為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,惟未據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廖逸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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