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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離婚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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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○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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