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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分割遺產

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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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吳宗叡 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 被 上訴人 吳宗洲 吳佳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砡婷 被 上訴人 吳則賢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12行所載之「附表三」之記載應更正 為「附表二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,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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