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買賣價金

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字第7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鄧正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盛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買賣價金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 60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壹仟貳佰元,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上訴 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 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,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60號判決判決不服,提起上 訴,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 0萬元,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,200元,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未 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永中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