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房屋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字第8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姚秉萱 黃祝華(兼黃千一之承受訴訟人) 黃建華(即黃千一之承受訴訟人)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,聲請退還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第二審訴訟繫屬中,兩造得合意將事件移 付調解;移付調解而成立者,上訴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 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,民事訴訟法第463條 準用第420條之1第1項、第3項亦有明定;所謂「已繳納裁判 費」係指依法預納裁判費而言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調解成立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規定,聲請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3萬12元三分之二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原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7號 民事判決:㈠黃千一及黃祝華應自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40(A)所示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弄0號房屋及空地(占用面積共86.47平方公尺)遷 出並騰空返還國立臺灣藝術大學;黃千一及黃祝華另須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。㈡姚秉萱應自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 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40(B)所示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弄0號房屋及空地(占用面積共129.79平方公尺 )遷出並騰空返還國立臺灣藝術大學;姚秉萱另須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。聲請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部分,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2,046萬2,345元(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8,204元。又聲請人前於112年12 月26日與相對人於本院調解成立,得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 ,即聲請人依法僅須繳納3分之1之裁判費即9萬6,068元(計 算式:28萬8,204元×1/3=9萬6,068元),經扣除聲請人前已 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3萬12元(見本院卷第29頁),並無餘 額可得退還。又相對人雖於112年10月4日減縮起訴聲明為僅 請求遷離房屋而不及於土地(本院卷第338頁),然減縮部 分不得請求退還裁判費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,並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之計算:(本院卷第310頁) 一、2弄1號房屋現值71萬9,423元(估價報告書第2頁) 房屋及空地占用面積86.47平方公尺(原審卷二第439頁複丈成果圖) 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86,300元/平方公尺(網路查詢結果) 計746萬2,361元(計算式:86,300×86.47=7,462,361) 合計818萬1,784元 二、4弄1號房屋現值107萬9,684元(估價報告書第2頁) 房屋及空地占用面積129.79平方公尺(原審卷二第439頁複丈成果圖) 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86,300元/平方公尺(網路查詢結果) 計1,120萬0,877元(計算式:86,300×129.79=11,200,877) 合計1,228萬0,561元 三、訴訟標的價額總計2,046萬2,34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8,204元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