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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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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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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王品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判決之原本及正 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7行關於「7萬7,676元」記載,應更正 為「5萬8,071元」;附表關於編號5之記載,應更正為本裁定附 表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淨卿       附表: 編號 被上訴人 -------- 房室編號 應付金額 (新臺幣) 計算期間 (民國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5 王品茜 A1507 58,071元 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 110年5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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