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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離婚

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家上字第20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06號 聲 請 人即 程序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抗告人丙○○與相對人乙○○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事件,經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,聲請核定報酬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酌給聲請人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元。 前項酬金由抗告人乙○○負擔。 理 由 、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,按其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,以裁定酌給酬金,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,為家 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所明定。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,應斟酌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、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至3萬8,000元額度內為之,程序監理 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、抗告人乙○○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(下稱本案),經 本院選任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丙○○(下稱其名)之程序監 理人,本案關於離婚及損害賠償等家事訴訟部分,兩造於民 國112年11月28日成立訴訟上和解(本院卷第557頁),而酌定 未成年人監護人等及反請求家事非訟事件部分,則經本院於 113年1月26日裁定終結(見本院卷第563至572頁),是聲請 人聲請裁定酌給酬金,核無不合。爰審酌聲請人親至兩造之 住、居所與兩造及丙○○進行訪談、觀察兩造與丙○○之互動、 電訪幼稚園老師後,分別就兩造及丙○○之狀態進行評估,提 出訪視報告(見本院卷第385至420),並到庭陳述意見(見 本院卷第445至447頁),再參以聲請人所陳實際工作時數及 相關費用明細等(見本院卷第420至422頁),及兩造對於酬 金意見等情(見本院卷第453頁),酌給聲請人酬金3萬8,000 元。 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敬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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