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認容積移轉債權存在

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悅記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 訴 人 陳淑嫆 陳澤雄 陳澤龍 陳澤仁 陳澤忠 謝易玖 追 加被 告 吳錦秀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兼追加原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黃泰鋒律師 黃立慈律師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容積移轉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、一第21行關於「變更聲明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更正聲明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    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5  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5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珮茹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