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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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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博聖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鄭智銘 訴訟代理人 葉昱廷律師 李嘉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李蕙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淨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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