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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10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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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A女(代號0000000000,真實姓名、住所詳對照表)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上訴人 廖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6日所為判決(112年度上字第1056號),其原本及正本均 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「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 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,則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進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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