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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第三人異議之訴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11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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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74號 抗 告 人 陳伯勳 蔡秀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國華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74號裁定提起抗告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1,0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抗告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者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74 號裁定提起抗告,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,000元。茲命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認其 抗告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靜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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