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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確認派下權存在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8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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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徐福來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徐元直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 等事件(112年度上字第894號),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徐文昌於聲請人與祭祀公業徐元直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事件,為祭祀公業徐元直之特別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所謂無訴訟能力人,非僅指無訴訟能力之自然人 ,即法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 ,亦屬之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,本法關於法定代理 之規定,於法人之代表人,第40條第3項、第4項之代表人、 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上訴人祭祀公業徐元直之管理人徐文昌 未經合法選任,為利訴訟之進行,避免久延遭受損害,聲請 為上訴人選任徐文昌為特別代理人,以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 缺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。爰審酌徐文昌自本件訴訟起訴迄至 第二審程序,皆以上訴人管理人身分參與訴訟,對於本件訴 訟知之甚詳,應能維護上訴人之權益,爰選任其為上訴人之 特別代理人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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