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承攬報酬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5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佶鑫通運有限公司 佶勳通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魏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 第547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,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,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上訴 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 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,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、第2項規定自明。又向第三審法院上 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,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47號判決不服,提起 上訴,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(下同)251萬9,955元,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,922元,亦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瑞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