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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分割遺產再審之訴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家再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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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白國豊 莊富櫻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楊文宏間分割遺產事件,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09號確定判決,提起再 審之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再審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,繳 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505條、第2 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 二、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3日110年度家上字第 109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,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,應依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臺 幣(下同)309萬2,485元本息部分計算,核定為309萬2,485 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7,535元,扣除其已繳納1,000元, 尚欠4萬6,535元。爰依前開規定,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再審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伶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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