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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確認派下權不存在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2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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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游銘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秀娥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 ,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82號判決提 起一部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五百七十七萬八千六百八 十八元。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,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,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十 九萬三千八百六十八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:「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上訴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 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。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,應於提起上訴 或委任時釋明之。上訴人未依第1項、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,或雖依第2項委任,法院認為不適當者,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。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,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」。又向第三審法院 提起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 裁判費,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,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 訴,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,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另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。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,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 所占之比例,計算其價額(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 例意旨參照)。故訴請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,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,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 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(同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參 照)。 二、經查: ㈠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訴,其主張:「⒈先位聲明 :⑴確認被上訴人游秀娥、游麗珠、游麗庭、游福來、游萬 益等5人(下稱游秀娥等5人)就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 縣游光彩(下稱祭祀公業游光彩)派下權不存在。⑵確認游 秀娥等5人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增養(下稱祭祀公業游 增養)派下權不存在、⒉備位聲明:⑴確認游秀娥等5人就 祭祀公業游光彩之派下權房份比例各為1/2100。⑵確認游秀 娥等5人就祭祀公業游增養之派下權房份比例各為1/1050」 (見原審卷一第11頁、卷二第15頁)。 ⒈⑴關於「⒈先位聲明⑴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:上訴人起訴 時祭祀公業游光彩財產有如附表一所示26筆不動產(按起訴 時即110年公告現值、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其價額合計新臺 幣〈下同〉19億7,470萬1,013元)、存款2億3,431萬5,329 元,總計22億0,901萬6,342元,有祭祀公業游光彩不動產清 冊、土地登記謄本、110年房屋稅繳款書及祭祀公業游光彩1 12年12月18日陳報狀暨其所附該公業名義存摺110年12月21 日之存款明細可佐(見原審卷一第39至67頁)。次查,訟 爭游秀娥等5人主張所占祭祀公業游光彩派下權比例合計為1 /140(即1/700×5)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,577萬8,688 元(計算式:22億0,901萬6,342元×1/140=1,577萬8,688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。 ⑵「⒈先位聲明⑵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:上訴人起訴時祭 祀公業游增養財產有如附表二所示34筆不動產,按起訴時即 110年土地公告現值、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其價額合計為5億 4,032萬6,285元,有祭祀公業游增養不動產清冊、土地登記 謄本、110年房屋稅繳款書可佐(見原審卷一第69至105頁) 。訟爭游秀娥等5人主張所占祭祀公業游增養派下權比例合 計為1/70(即1/350×5)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71萬8,94 7元(計算式:5億4,032萬6,285元×1/70=771萬8,947元) 。則「⒈先位聲明⑴、⑵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,34 9萬7,635元(計算式:1,577萬8,688元+771萬8,947元=2, 349萬7,635元)。 ⒉關於「⒉備位聲明⑴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:以訟爭派下權 所占祭祀公業游光彩派下權比例1/210(即〈1/700-1/2100 〉×5=1/210)計算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,051萬9,125 元(計算式:22億0,901萬6,342元×1/210=1,051萬9,125 元);「⒉備位聲明⑵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:以訟爭派下權 所占祭祀公業游增養派下權比例1/105(即〈1/350-1/105 0〉×5=1/105)計算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14萬5,965元 (5億4,032萬6,285元×1/105=514萬5,965元),則「⒉備 位聲明⑴、⑵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,566萬5,090元 (計算式:1,051萬9,125元+514萬5,965元=1,566萬5,090 元)。 ⒊上訴人係以一訴主張數訴訟標的相互競合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核定上訴人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以 先位、備位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,349萬7,635元定之,且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8,800元,上訴人僅繳納20萬4,632元 (見原審卷一第9頁),短少1萬4,168元(計算式:21萬8, 800元-20萬4,632元=1萬4,168元)。  ㈡原審就前述「⒉備位聲明⑵」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,另駁回上 訴人「⒈先位聲明⑴」、「⒈先位聲明⑵」及「⒉備位聲明⑴」之 訴,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。依「⒈先位聲明⑵ 」、「⒉備位聲明⑵」派下房份比例差額為1/210(計算式1/7 0-1/105=1/210),此部分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257萬2,982 元(計算式:5億4,032萬6,285元×1/210=257萬2,982元)。 則其第二審上訴利益計為1,835萬1,670元(計算式:1,577 萬8,688元〈即以「⒈先位聲明⑴」及「⒉備位聲明⑴」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〉+257萬2,982元〈即「⒈先位聲明⑵」上訴利益〉=1,8 35萬1,67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0,352元,其已繳納 30萬6,948元(見本院卷第29頁),溢繳4萬6,596元(計算 式:30萬6,948元-26萬0,352元=4萬6,596元)。  ㈢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第二審上訴。上訴人就「⒈先位聲明⑴」 及「⒉備位聲明⑴」部分,提起第三審上訴,其上訴利益為1, 577萬8,688元〈即以「⒈先位聲明⑴」及「⒉備位聲明⑴」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〉,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萬6,296元,扣抵第二 審溢繳裁判費3萬2,428元(計算式:4萬6,596元-1萬4,168 元=3萬2,428元),尚應補繳19萬3,868元(計算式:22萬6, 296元-3萬2,428元=19萬3,868元)。又上訴人未依首揭規定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,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,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書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 ㈣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既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祭祀公 業游光彩如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之不動產縱於112年1月11 日因出售移轉(見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),自不影 響其起訴時其總財產價額之計算,上訴人主張於計算上訴利 益時,應將各該筆土地自祭祀公業游光彩財產中剔除云云, 並無可採。另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5項規定,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,不適用之,民事訴訟法施 行法第21條定有明文。是原審雖曾於111年1月12日、112年3 月1日分別裁定命補起訴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(見原審卷 一第119至124頁、卷二第213頁),本院自不受拘束,附此 敘明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珮茹 附表一:祭祀公業游光彩 編號 土地地號或建物門牌 (權利範圍均為全部) 價額 備註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 8,540萬5,486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602萬7,784元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695萬3,050元 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31萬6,380元 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7,971萬8,460元 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億0,862萬3,657元 (原審核定1億0,862萬3,658元) 8萬9,361×1215.56㎡(原審卷一第46頁) 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,014萬6,305元 8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5億0,936萬9,670元 9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,093萬9,640元 1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,209萬0,540元 1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696萬6,778元 (原審核定696萬6,779元)   20萬2,170×34.46㎡(原審卷一第51頁) 1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23萬1,830元 1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億7,436萬0,969元 (原審核定4億7,436萬0,970元) 23萬9,086×1984.06㎡(原審卷一第53頁) 1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,841萬7,170元 1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167萬3,030元 1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7,122萬8,300元 1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78萬3,900元 18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37萬7,050元 19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603萬5,250元 2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,263萬4,716元 2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,269萬5,040元 2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9,474萬5,239元 (原審核定1億0,152萬2,560元) 16萬9,433×559.19㎡(原審卷一第62頁) 2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,037萬8,650元 2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,235萬2,939元 2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億8,153萬0,080元 2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房屋 1,469萬9,100元 合計 19億7,470萬1,013元 (原審核定19億8,147萬8,337元) 附表二:祭祀公業游增養 編號 土地地號或建物門牌 (未特別標註者,權利範圍為全部) 價額 備註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947萬5,740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號土地 5,162萬0,413元 (原審核定5,162萬0,414元)   16萬0,277×322.07㎡(原審卷一第72頁)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億7,537萬3,755元 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9,023萬8,599元 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6,530萬9,221元 (原審核定6,530萬9,222元)   15萬9,217×410.19㎡(原審卷一第75頁) 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(權利範圍1萬分之1174) 876萬8,374元 (原審核定876萬8,375元) 14萬5,656×512.77㎡×1174/10000(原審卷一第76頁) 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(權利範圍1萬分之1174) 690萬6,535元 (原審核定690萬6,536元)   16萬7,000×352.27㎡×1174/10000(原審卷一第77頁) 8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(權利範圍1萬分之1174) 12萬8,614元 (原審核定109萬5,5 20元)   16萬7,000×6.56㎡×1174/10000(原審卷一第78頁) 9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7萬2,010元 1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,003萬8,065元 (原審核定3,003萬8,066元)   13萬8,776×216.45㎡(原審卷一第80頁) 1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84萬5,000元 1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894萬6,250元 1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,176萬2,211元 14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49萬6,860元 15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458萬0,558元 16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116萬9,868元 17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590萬7,708元 18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314萬2,866元 19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133萬3,268元 20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40萬5,840元 21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322萬2,628元 (原審核定322萬2,400元)   3,800×848.06㎡(原審卷一第91頁) 22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548萬8,416元 23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654萬8,745元 24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00地號土地 11萬3,506元 25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703萬7,535元 26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244萬2,602元 27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1萬8,962元 28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19萬5,358元 29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267萬9,190元 30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地號土地 135萬4,558元 31 新北市○○區○路段00000地號土地 145萬1,030元 (原審核定145萬0,0 04元)   3,800×381.85㎡(原審卷一第101頁) 3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房屋 43萬9,200元 3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○0號房屋 35萬6,400元 3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房屋 35萬6,400元 合計 5億4,032萬6,285元 (原審核定5億4,129萬1,942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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