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債務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39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文樺(原名連康鈞)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3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399號第二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。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,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 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3年1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 之送達代收人游惠年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5 1頁),從而,本件上訴期間自113年1月12日翌日起,計算 至113年2月1日即告屆滿,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7日始具狀上 訴(見民事上訴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),顯逾上訴不變 期間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