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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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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4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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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汪晉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汪懿玥 被 上訴人 汪海燕 汪海虹 汪海龍 汪海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上訴人 汪海陽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被 上訴人 汪海霞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洪維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12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中第六、㈢、⒉中關於「汪海龍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汪海陽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,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瑞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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