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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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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上 訴 人 彭誠浩 張海燕 白省三 蔡政文 王寶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有良、陳樹、金榮華、張冠群及袁興 夏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16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判決,提起第三審上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,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上訴 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為 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。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,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。上訴人未依 第1項、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,或雖依第2項委任,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,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。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68號判決,提起第三審上訴,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,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書,逾期未補正,即認其上訴不合法,以裁定 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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