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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字第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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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W0000-000000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9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 為法則訴請上訴人金錢賠償。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 幣(下同)300萬元本息,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,其上訴聲明 為: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。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 第一審之訴駁回。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050元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, 如數補繳到院,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 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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