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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遷讓房屋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字第1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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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李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博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,逾期不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 訴。 理 由 按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,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 請求遷讓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。 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駁回其部分之訴,提起上訴,訴訟標的價額 核為新臺幣359萬7,119元(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萬4,960元。而本件上訴人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, 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,爰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。 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,即認上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第二審 上訴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9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附表: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系爭房地每坪56萬4,139 元,系爭房地總面積84.32平方公尺(約25.5坪),是系爭房地 價值為1,438萬5,554元(564,139×25.5=14,385,544),而坐落土 地面積為283平方公尺(約85.6坪)、應有部分1/8、112年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30萬5,000元(即每坪100萬8,264元),坐落土地 價值為1,078萬8,425元(85.6×1,008,264×1/8=10,788,425,元 以下四捨五入),是房屋價值為359萬7,119元(14,385,544-10, 788,42=53,597,119)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9  日 書記官 林孟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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