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明異議聲請再審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再抗字第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抗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素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450號確定裁定,聲請再審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聲請再審裁 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 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。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再審聲請不合法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 4條第1項但書、第50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4 50號確定裁定,聲請再審,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,000元,惟 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 再審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婷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