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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拆屋還地再審之訴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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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游宗文 再審被告 李育耕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再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貳拾元,應予退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再 審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15日113年度再易 字第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4,711元確定,應徵再 審裁判費3,480元,再審原告向本院繳納4,000元裁判費(見 本院卷第41、87頁),溢繳520元(計算式:4,000-3,480=520 ),爰依上開規定,依職權裁定返還之。    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伶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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