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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履行協議再審之訴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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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 審原 告 徐麒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蕭怡菁間履行協議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 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確 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。逾期不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 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,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確定判決, 提起再審之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元 ,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,215元,未據再審原告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 未繳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,認其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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