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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履行債務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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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李茂生 訴訟代理人 白乃云律師 被 上訴人 李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,287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上訴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素玉 遺產範圍內,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41萬1,983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1萬1 ,9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058元,扣除被上訴人已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,771元,尚欠第一審裁判費1,287元據 繳納。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,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本院依法辦理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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