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履行契約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14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范富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永忠間履行契約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2月2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73號裁定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起訴,主張兩造於112年9月15日簽立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約定由伊以新臺幣(下 同)897萬元,向相對人購買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○段000巷00號3樓房屋及坐落基地(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 ,並以伊配偶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,嗣伊配偶依約先 後於112年10月24日及同年月27日各匯款100萬元至僑馥建築 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履約保證專戶 (下稱系爭專戶),詎相對人竟於同年11月間,以伊遲付買 賣價金為由,寄發土城貨饒郵局第206號存證信函主張解除 系爭契約,及沒收匯入系爭專戶之價金210萬元,爰聲明請 求相對人應續行系爭契約之判決。本件兩造均有意完成履約 ,為求減輕訴訟費用,應以伊已付價金210萬元作為訴訟標 的價額,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97萬元,尚屬過高, 提起抗告前來。 二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係指原告就該訴訟 標的勝訴所能取得之客觀利益而言。本件抗告人之起訴聲明 係請求相對人繼續履行系爭契約,而系爭契約之買賣標的為 系爭不動產,兩造約定買賣總價為897萬元(見系爭契約第1 條、第5條),是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97萬元 甚明,依上開規定,應以該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至 抗告人主張兩造均有意完成履約,為減輕訴訟費用之負擔, 應以伊已付價金21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云云,則與民事 訴訟法上開規定不符,自不足採。   三、從而,原裁定就抗告人之聲明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規定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97萬元,並無違誤。抗告意 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該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,聲明 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,不得再抗告。如提起再 抗告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。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蕙心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