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16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63號 抗 告 人 許瑋軒 許勝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顧雅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12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79號裁定 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交易之 標的,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, 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不得 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 字第429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起訴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、第179條規定,請 求抗告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房屋( 下稱景興路房屋)、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3樓房屋(下 稱安祥路房屋,與景興路房屋合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還 與相對人,並自112年3月18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 日止,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(見原審卷第7、9至 11頁)。是相對人請求抗告人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,至給 付不當得利部分,因屬附帶請求,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。則 原裁定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之試算結果(見 原審卷第99、101頁),認定於112年11月9日起訴時景興路 房屋之價額為80萬9953元,安祥路房屋之價額為323萬8918 元,並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4萬8871元(80萬995 3元+323萬8918元=404萬8871元),於法並無違誤。抗告意 旨未附具任何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,不得再抗告。如提起再 抗告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。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文珠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