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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2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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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8號 抗告人 李威毅 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穎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92號裁定 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反訴之標的,如專屬他法院管轄,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 禦方法不相牽連者,不得提起,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所謂「相牽連」,係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 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,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 禦方法主張之法律關係間,二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 ,訴訟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而得相互援用而言(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抗告人反訴及抗告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 間,對伊施以言語暴力之精神虐待,且與姓名不詳之多名男 子濫交,侵害伊人格權及配偶權情節重大,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反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 伊新臺幣80萬元本息。原裁定駁回伊反訴,惟伊反訴之標的 為否認侵害相對人配偶權或侵害僅屬輕微之防禦方法,與相 對人本訴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同一,是原裁定不當,應予 廢棄等語。   三、查抗告人反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,雖係發生於兩造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惟與相對人本訴主張抗告人有與第三人 周沛汝、白純蘭共同侵害其配偶權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均 非同一,且相對人本訴提出之訴訟資料與抗告人反訴主張之 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無共通性或牽連性而不得互相援用,抗 告人尚需另行向原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資料等情(見原裁定卷 第127至128頁),足見抗告人反訴之標的與相對人本訴之標 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,抗告人應不得提起之。抗告意旨 ,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非有理由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伯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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