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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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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莉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緯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,舉 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 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 之(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)。 二、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緯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 本院112年度上簡易字第8號),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12 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,惟該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前經本院於112年1 0月26日112年度聲字第527號、112年11月15日112年度聲字 第548號裁定准許在案,聲請人已得執該等裁定依法繳納費 用後領取法庭錄音光碟。是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相同之錄音 光碟,核無必要,不應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靜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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