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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訴訟救助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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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國欽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聖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(本院113 年度上易字第96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伊目前並無資力而經准許法律扶助等情, 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以資釋明(本院卷第9-13頁)。而聲請人之上訴是否 有理由,觀其在原審爭執其與訴外人徐麗芬就訟爭房屋存有 借名登記關係部分,尚須經調查及辯論,非顯無理由。揆諸 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自應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昱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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