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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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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五二九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之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 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  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29號事件之當事人, 為核對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所需,且已提起第 三審上訴,上開筆錄記載與其上訴理由之主張相關,爰聲請 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,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,揆諸上開規定,其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,以 促其注意遵守。  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瑞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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