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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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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仁崇等間核定租金等事件(本院112年 度上字第1107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一0七號核定租金等事 件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、一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、一一 三年一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 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 應敘 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 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 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 ,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充分瞭解相對人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 107號核定租金等事件當庭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過程,並核 對筆錄記載內容,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庭期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。  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 無不合,應予准許,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。惟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 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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