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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訴訟救助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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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02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法扶會)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 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之規定即明。   二、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0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,向本 院聲請訴訟救助,並向法扶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 分會審查結果,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,且非顯無理由,而准予法律扶助,有法扶會准予扶助證明 書可稽。依上說明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應予准許。爰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淨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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